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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98588号“NEOWI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9:41关于第60598588号“NEOWI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348号
申请人:南京明德新药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98588号“NEOW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9011A号“诺思维信 NEOSWISE”商标、第14325029号“NEXWISE”商标、第48657897号“NEOWIS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NEOWIS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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