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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06819号“银通前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9:27关于第59206819号“银通前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47924号重审第0000001889号
申请人: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47924号《关于第59206819号“银通前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140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22125号“前海银通 QH ENTONG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38718号“前海银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深圳前海君浩银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24日被核准注销,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引证商标存在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故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青
刘洋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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