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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15112号“好药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9:19关于第49415112号“好药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720号
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15112号“好药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24370941号“好药师 WWW.EHAOY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95021号“好药师 WWW.EHAOY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637401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372422号“好药师 EHAOY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117754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期晚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4139321号“好药师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已经获得初步审定,依据相同的审查标准,应当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在第5类商品上第1908463号“好医生”商标、第1365827号“好医生及图”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的“好药师及图”商标已经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908463号“好医生”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认定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媒体报道、在先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经过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过经过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经过驳回复审程序在部分指定服务上被驳回,仍为远程医疗服务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经过驳回复审程序在部分指定服务上被驳回,仍为配药咨询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远程医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远程医学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第24139321号“好药师及图”商标、第1908463号“好医生”商标、第1365827号“好医生及图”等商标核定服务或标志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共卫生浴”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公共卫生浴”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远程医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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