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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56963号“白鲸安迪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3:16关于第64856963号“白鲸安迪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49号
申请人:东莞市白鲸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6963号“白鲸安迪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一般公众和消费者并不会因为申请商标含有“ 白鲸安迪绒 ”文字而 产生误认 。在第35类商标上存在多个通用名称 白鲸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安迪绒”,作为商标使用在宝塔线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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