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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2037号“卡尔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3:08关于第63792037号“卡尔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42号
申请人:浙江卡尔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百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2037号“卡尔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5693、32995469号“卡尔金 CARLGOL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62992333号“卡尔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及其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锁(非电)、金属丝网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锁、电池箱、计算机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电池、数据处理设备、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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