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934297号“杨培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3:22关于第63934297号“杨培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51号
申请人:南京月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34297号“杨培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杨培庵”并非烈士“杨培”,并非直接用烈士姓名用做商标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庵”字含义,申请人用于第三个位置,常见人名,而非泛指佛寺尼姑居住的地方。申请人已经开始使用,已经形成了消费者与品牌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经查询中华英烈网,申请商标中文字“杨培”为我国烈士姓名,同时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庵”,申请商标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