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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02353号“味冠 WEIG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8:39关于第61102353号“味冠 WEIG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87号
申请人:上海品冠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02353号“味冠 WEI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795246号“冠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清酒;烧酒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第1671474号“冠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黄酒;清酒;汽酒;米酒;鸡尾酒;白兰地;酒;蒸馏饮料;苦味酒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第60406226号“味冠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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