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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96897号“LM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8:34关于第61296897号“LM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41号
申请人:南京龙马特机械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6897号“LM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6626H3号“LM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6651H3号“LM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2021年12月23日。二、申请人在2017年9月7日就已经注册了第18810153号“LMT及图”商标、第19956873号“LMT”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8810153号“LMT及图”商标、第19956873号“LMT”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后期指定日期均为2021年11月9日,早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日期2021年12月1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LMT”,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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