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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54658号“云知尚 数据决定未来 YUNZHIS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6:44关于第63554658号“云知尚 数据决定未来
YUNZHIS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72号
申请人:云知尚(西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4658号“云知尚 数据决定未来 YUNZHI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44914、35132075、3963246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24242763号“云之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21537号“云之尚 YUNZHIS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16880号“云知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335080号“知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的权利人已注销登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的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登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显著文字“云知尚”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中文部分的文字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显著文字“云知尚”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服务、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分别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教学机器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第42类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的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权利人未对引证商标六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其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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