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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48120号“中科贝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6:33关于第62748120号“中科贝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988号
申请人: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8120号“中科贝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14356号“中科脑康”商标、第16964867号“中科健康”商标、第17475510号“中科视康”商标、第23680910号“中科宜康”商标、第23711901号“ZHONGKE VISION中科视康”商标、第23971282号“中科宜康”商标、第51870781号“中科智康”商标、第61322351号“中优贝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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