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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21230号“狄耐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6:27关于第56921230号“狄耐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592号重审第0000001851号
申请人: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点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9592号《关于第56921230号“狄耐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1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5408884号“狄耐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被宣告无效,裁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李雪
张 静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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