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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48683号“DAY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6:21关于第55148683号“DAYA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1433号重审第0000001936号
申请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11433号《关于第55148683号“DAY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1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4942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第11021734号商标、第433112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且原告放弃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该情形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15334673号商标、第13605060号商标、第15436916号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另,鉴于申请人在诉讼理由中明确放弃对“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在对“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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