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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61032号“云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2:52关于第63761032号“云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078号
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美丽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61032号“云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6780号“云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且该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权利状态不稳定。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化妆棉、化妆用棉签”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9343号“云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76076号“云象洗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沐浴乳、香皂、洗发剂、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浸清洁剂的湿巾、浸卸妆液的卸妆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故与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的商品群组。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3类“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含洁肤剂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化妆棉、化妆用棉签、沐浴乳、香皂、洗发剂、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浸清洁剂的湿巾、浸卸妆液的卸妆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含洁肤剂纸巾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含洁肤剂纸巾二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漂白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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