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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04032号“COUNTRY FA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1:20关于第62904032号“COUNTRY FAR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77号
申请人:康得坊绿色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4032号“COUNTRY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0469号“乡村农场XIANGCUNNONG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336465号“COUNTRY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343500号“COUNTRY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444535号“COUNTRY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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