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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03892号“华发四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1:14关于第64103892号“华发四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54号
申请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发七弦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3892号“华发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8228号“华夏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不会与他人的商标造成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奖项、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品牌介绍和评价、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华发四季”与引证商标文字“华夏四季”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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