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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05409号“rbcR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6:26关于第61305409号“rbcR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04号
申请人:杭州太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05409号“rbcR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RNA是表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原料,客户的商品就是核酸检测试剂,因此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RNA”一般指“核糖核酸”,申请商标由“rbc”、“RNA”组成,指定使用在医疗基因检测用试剂、医用诊断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属于评审案件审理应考虑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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