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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969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7:05关于第625969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717号
申请人:青岛驻颜科技有限公司市南医疗美容诊所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96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97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18468号“驿马 POST HOR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分,以致于商标的共存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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