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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86677号“云更新 CLOUD UPDAT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7:00关于第60586677号“云更新 CLOUD
UPDAT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050号
申请人:温州领锋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86677号“云更新 CLOUD UPDAT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7577号图形商标、第12592578号图形商标、第17263860号“大优梅溪湖SMART CITY及图”商标、第12592572号“新濠博亚娱乐MELCO CROWN ENTERTAINMENT及图”商标、第19142942号“云坊MALL及图”商标、第147226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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