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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0284号“WONDO 豌豆医疗(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5:41关于第63420284号“WONDO 豌豆医疗(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97号
申请人:湖南豌豆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0284号“WONDO 豌豆医疗(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89438号、第62748124号、第10907633号、第33362132号、第45578411号、第56764102号、第52264909号、第13375700号、第587324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美感,其中“豌”并非不规范汉字,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电极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豌豆”,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的区分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冰袋、口罩、医用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豌”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易对消费者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认知产生误导,从而对我国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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