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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29993号“佰斯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5:48关于第62929993号“佰斯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82号
申请人:河南佰斯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9993号“佰斯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7462号“百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132071号“佰思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佰斯泰”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底漆;亮面漆;防污涂料;防锈剂;刷墙粉(水性涂料);外墙漆;合成树脂涂料;内墙漆”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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