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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5984号“怡莱居YILAI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4:46关于第63105984号“怡莱居YILAIJ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102号
申请人:徐州旭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5984号“怡莱居YILAI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1098号“怡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44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58487号“KRK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怡莱居YILAIJU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三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剃须皂;润发乳;洁肤乳液;洗发液;香皂;护发素;洗面奶;浴液;洗洁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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