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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173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4:52关于第636173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112号
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舒明亮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7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6026号“视因美 SUNSHINE & 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66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352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66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7754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研究;为他人推销”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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