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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23930号“新嗨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4:41关于第60223930号“新嗨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554号
申请人:广州肽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3930号“新嗨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36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驳回其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指定使用在奶瓶、避孕套、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下注射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瓶、避孕用具、肌腱替代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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