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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56757号“螺鲜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4:36关于第59656757号“螺鲜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767号
申请人:吴洪全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56757号“螺鲜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6384637号“香螺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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