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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756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4:30关于第588756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2599号重审第0000001948号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172599号《关于第588756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证据,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诉前化解,双方均同意在申请人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6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材料。我局在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9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重新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赵爽
李钊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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