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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71294号“秦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4:24关于第58271294号“秦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258号
申请人:苏州清溪度互联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71294号“秦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6535号“秦宫QING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若最终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核准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5月13日,且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兰地;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兰地;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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