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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56919号“桃花私密空间 TAOHUASIMIKONGJ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1:51关于第64756919号“桃花私密空间
TAOHUASIMIKONGJ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179号
申请人:北京桃花私密空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56919号“桃花私密空间 TAOHUASIMIKONG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51433号商标、第631344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七)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19370号商标、第25899481号商标、第38953364号商标、第25126573号商标、第19631994号商标、第45703300号商标、第128639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七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五、七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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