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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7118号“脑瘀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1:46关于第64527118号“脑瘀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142号
申请人:佛山市申命医药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7118号“脑瘀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脑瘀灵”从商标的整体含义上来看,有头脑血液流通变得灵活的含义。虽然商标标识包含具有描述商品的功能和特点的信息和内容,但该描述不属于误导性描述。相关公众不会将前述对于商品的描述与该商标标识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本身的相关属性相联系。尚不足以使消费者因相信该描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标识“脑瘀灵”,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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