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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16107号“咪哒电玩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1:57关于第64416107号“咪哒电玩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02号
申请人: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16107号“咪哒电玩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105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询,引证商标权利人早于2020年10月9日被注销且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无权利人的引证商标不会进入流通领域,不会与申请商标构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是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所需的注册申请,具有正当合理性,理应获得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材料、获奖及媒体报道情况、商标信息及行政裁决书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的情形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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