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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76131号“奥克嘉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9:27关于第56976131号“奥克嘉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410号
申请人: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楚华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56976131号“奥克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奥克斯AUX”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奥克斯AUX”商标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囤积大量商标并有出售商标的事实,企图搭乘申请人知名商标声誉之便车的恶意明显,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673961号“奥克斯”商标、第7375863号“奥克斯”商标、第7649403号“奥克斯”商标、第7655951号“奥克斯”商标、第30673953号“奥克斯”商标、第30673951号“奥克斯”商标、第7655943号“奥克斯”商标、第3246107号“奥克斯AU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的复制和摹仿,两者在市场共存,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及诚信承诺书;
2、企业关系声明及工商档案信息;
3、部分荣誉证书及媒体报道;
4、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及图片;
5、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商标授权合同;
6、“奥克斯AUX”商标受到保护的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异议裁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炊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灯罩”等商品上,其所有人分别为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宁波奥克斯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均已出具企业关系声明,声明申请人为其名下所有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可在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合理合法援引其名下所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奥克嘉”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部分“奥克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饮水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灯泡;电炊具;电力煮咖啡机;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奥克斯”商标已在空气调节装置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另外,《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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