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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37781号“良知创意中心CONSCIENCE INNOVATION 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6:46关于第57837781号“良知创意中心CONSCIENCE
INNOVATION 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48286号重审第0000001778号
申请人:上海微创智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48286号《关于第57837781号“良知创意中心CONSCIENCE INNOVATION 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9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良知创意中心”,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良知”,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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