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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47454号“小犀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6:51关于第62947454号“小犀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047号
申请人:海南东盛健康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47454号“小犀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37297号“小犀牛营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66470号“犀牛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80634号“犀牛视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4401群组的“康复中心”服务,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第56249184号“犀牛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435557号“RHINO ROLLS 犀牛烤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五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书在上述服务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动物养殖;园艺”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兽医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小犀牛”构成,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动物养殖;园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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