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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753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5:16关于第577753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772号重审第0000001853号
申请人:广州市奇洛时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昇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8772号《关于第577753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00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9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段莉
徐瑛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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