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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12597号“成霖高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5:10关于第56812597号“成霖高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513号重审第0000001759号
申请人:浙江省磐安红光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13513号《关于第56812597号“成霖高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第131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3)京行终2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产法院行政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鉴于第7950454号“成霖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并予公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消失。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解林江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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