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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12707号“五岔怀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6:59关于第57812707号“五岔怀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713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怀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仁怀市钰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8日对第57812707号“五岔怀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怀江”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7513951号“怀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821343号“怀江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怀江”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五岔怀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怀江”,与引证商标二“怀江村”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本案申请人除了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主张其他权利,亦未就此进行举证,同时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相应的保护,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已得到支持,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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