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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64113号“春华锦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6:19关于第64464113号“春华锦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04号
申请人:陕西益晟荣添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域云(西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64113号“春华锦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中文“春华锦绣”组成,字体为宋体,构成简单。申请商标整体并非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经查询,大量使用在24类含“春华”字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春华锦绣”,使用在纺织品毛巾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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