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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791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7:05关于第492791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0483号重审第0000001798号
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30483号《关于第492791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03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768376号“乾兴QIA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经纪;保释担保;担保”服务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7897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重新作出决定,本案诉讼费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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