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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43970号“爱亲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3:10关于第62343970号“爱亲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643号
申请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43970号“爱亲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64916号“爱亲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60810号“爱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在自行车、婴儿车、轮椅、空中运载工具、水上运载工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17期《宣告无效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爱亲”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爱亲”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小型摩托车、轮胎(运载工具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车辆遮阳装置、汽车两侧脚踏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小型摩托车、轮胎(运载工具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小型摩托车、轮胎(运载工具用)复审商品外的婴儿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车辆遮阳装置、汽车两侧脚踏板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小型摩托车、轮胎(运载工具用)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小型摩托车、轮胎(运载工具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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