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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48811号“百屋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1:31关于第62748811号“百屋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844号
申请人:环科阳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义变更后为:深圳百屋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8811号“百屋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申请,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15962号“百屋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564236号“百屋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待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的流程页、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投标报价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文字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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