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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91883号“包真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1:26关于第64191883号“包真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076号
申请人:山东大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1883号“包真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具体含义方面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包真牛”,使用在指定的餐厅、茶馆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消费者已经将之与申请人唯一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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