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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46121号“原点哲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1:36关于第63946121号“原点哲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355号
申请人:山东派克赛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6121号“原点哲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4309号“原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56922号“原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09052号“原点文化创意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525868号“原点创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113187号“原点国际灯都城精品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126779号“原点国际灯饰城精品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943688号“原点思创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637289号“源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291082号“原点论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原点哲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的显著识别文字“原点”及引证商标八的构成文字“源点”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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