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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41553号“熊㐅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7:11关于第62441553号“熊㐅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978号
申请人:河南省正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1553号“熊㐅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098号“熊牌及图”商标、第5880356号“熊牌”商标、第41041358号“THE XX DREAMLAND及图”商标、第26884385号“X.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外观、含义、读音差别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商标流程状态截图、产品照片、产品质检报告、外观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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