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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2501号“DENA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7:18关于第62412501号“DENA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32号
申请人:埃希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2501号“DENA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26811号“DENA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后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将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审查程序决定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2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在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防风夹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防风夹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游泳衣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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