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6412063号“阿尔戈斯 ARG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4:58关于第56412063号“阿尔戈斯 ARG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486号
申请人:荆州阿尔戈斯眼科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12063号“阿尔戈斯 ARG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4471号“ARG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26757号“阿尔戈斯 ARG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76238号“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963306号“阿尔卑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360779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955485号“阿尔卑斯 AE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饮食营养指导;保健;医疗按摩”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五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ARGUS”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ARGUS”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阿尔戈斯”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阿尔戈斯”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阿尔戈斯”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认读部分“阿尔卑斯”、引证商标六的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阿尔卑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隐形眼镜、配眼镜、美容服务、宠物医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眼镜行、兽医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配隐形眼镜、配眼镜、美容服务、宠物医院服务”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隐形眼镜、配眼镜、美容服务、宠物医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