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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93572号“英氏忆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5:04关于第62593572号“英氏忆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420号
申请人:安庆市大观区美红家用电器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合肥全甲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593572号“英氏忆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84096号“英氏忆格 ENOULITE”商标、第55644477号“英氏忆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待撤销审查,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决定其在香商品上准予注册,其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英氏忆格”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英氏忆格”、引证商标二文字相同,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婴儿尿裤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卫生护垫、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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