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944201号“古鐘GUZ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4:52关于第60944201号“古鐘GUZH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248号
申请人:河北古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44201号“古鐘GU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2213号“古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8532号“古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8468号“古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8470号“古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586987号“GU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材料、参展材料、销售材料、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14期《商标公告》)。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芝麻盐、芝麻(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料酒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拼音部分相同,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除面粉制丸子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制丸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面粉制丸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粉制丸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