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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56673号“暴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4:47关于第57056673号“暴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119号
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茂昌眼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7日对第57056673号“暴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980120号“暴龙”商标、第19767189号“BOLON”商标、第42358653号“BAOLONG”商标、第44861584号“暴龙BO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的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第3192360号“Bo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且在相关消费者中“Bolon”已经形成与汉字“暴龙”相对应的固定翻译。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六的翻译,构成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侵害。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可能对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特别明显的主观恶意性,尤其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Bolon暴龙”美誉度却故意摹仿,主观恶意性更是特别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广告投放证明;
2、“BOLON”在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3、“BOLON”商标知名度资料;
4、申请人企业简介;
5、中国眼镜协会排行证明;
6、恶意抢注“BOLON暴龙”明细。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暴隆”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文字“暴龙”、“BOLON”、“BAOLONG”、“暴龙BOLO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详述理由及充分举证,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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