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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6785号“J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1:33关于第20746785号“JR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460号
申请人: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佳然清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4日对第20746785号“J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09471号“聚融J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客体构成相同近似,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存在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将争议商标误认为是申请人的商标品牌,扰乱市场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属于原创设计,不属于故意抄袭引证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确有投入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发票;2、采购合同。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洒水车;消防水管车;陆地车辆联动机件;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清洁用手推车;助力车;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于2023年1月20日第1824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九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故该商标对争议商标并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注册障碍。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的图形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并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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