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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80551号“文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1:28关于第62780551号“文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28号
申请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文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0551号“文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获得“文敌”商标在第5类的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获准注册商标承续独立权利要求的一种表现形式。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积极推广使用已经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广告合同及发票、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文敌”为图形化表现形式,亦可被识别为“蚊敌”,使用在卫生消毒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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