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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01686号“包公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0:21关于第62901686号“包公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093号
申请人: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1686号“包公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7159号“包公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29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公豆”指定使用在“豆汁;豆类饮料;啤酒”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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